二次招标重新收取标书费是否不合理?

  • 龙与俯卧撑
    单位参与了一个项目的投标的第一次投标,

    该项目第一次投标最终因合格参与者不足三家作废重招了,

    第二次招标,招标方要求每家再打一遍标书费,这是否不合理?

    参与的项目很多,其中二次招标如果是第一次已报名购买了标书的话,有的招标方就不二次收标书费了,有的则是再收第二次,虽然钱不多不过感觉很不合理……

    有感而发
  • w
    wanghujin
    招标文件费用有相关规定,但没有对再次招标时第一次招标已经购买过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是否需要再次购买做出规定。
    只能说再卖一次从道理上说因为是两次招标,虽然是同一个项目,但再卖一次标书也不能算违规,但确实不是非常合理,特别是在两次招标文件基本相同的情况下。
  • c
    crazyjojo
    算两次招标啊,多收钱很正常。
  • 契卡
    不收钱代理费你出哇
  • 夏斯沃勒
    这种明显是内定了啊
  • A
    AZOE
    重新招标中介费用要亏的,绝壁要收你钱啊
  • h
    h02t
    lz你不会在说我们单位吧
  • l
    lymax
    当然要收了,毕竟招标文件日期什么的都要改,还要从新挂网。等于和新的一样了。
  • f
    foxmagic88
    我们这边重招多少次都不会再收,有一个项目几个分包,其他分包都招成,剩下其中一个分包只有几万元的预算,结果招了4次,评委费倒贴了几千块
  • 巨贤者
    凑满三家这种规定简直了
  • 歪霸
    这个问题应该是非投标人原因招标失败,是否退还投标人的标书费用。

    当然,就以目前的实情和管理者的水平,肯定没有这么细致。
  • 龙与俯卧撑
    说起来投标的各种趣事

    我还碰到过保证金是项目金额的好几倍的,

    问了下说是多写了个0,不好改,喷了
  • 突然的寂寞
    招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只说了“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招标公告应当至少载明对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第十五条还明确说了售出后不予退还。
    标书费现在也就适当弥补招标文件编制、公告发布、报名审核和招标组织过程的人力成本,并应当只接受公对公转账,可以适当避免某些个人或单位伪造身份恶意报名排挤其它潜在投标人。我这边还有强制要求如果第一次公开招标报名家数不足或通过资格审查的家数不足,还必须总结失败原因、对某些资格条件做相应修订才能再次发布,所以再收一次钱也说得过去。
    另外招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多写了个零不好改都可以直接告他了。
  • a
    anonym
    这么多年,流标二次招标都收钱的
  • z
    zkx7818
    去看看招投标法和实施细则,不收你的才要出问题。
  • t
    ttk
    甲方牛逼啊
  • d
    donghongfeng001
    我们以前去投标,甘肃的一个化工厂,国企,甲方把一个大点的项目分成n多个小包,每个招标书都要花钱买,后来我们领导干脆不投了,每次去不光要买标书,还要请厂里领导吃喝玩乐,
  • 万物
    第一不是甲方收的,是招标局收的。
    第二重新招标完全就是一个新的独立招标,招标文件,具体要求都可能修改,跟第一次没有任何关系。
  • f
    foxmagic88
    招标投标请先区分是政府采购还是工程建设
    这2种适用的法律不一样 招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无论是理念还是条款都差异巨大 楼上引用的招投标法不适用于政府采购的招投标(政府采购中的装修修缮类工程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