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今年的司考题四卷看了一下,笑翻了,贴一道判断是否构成犯罪的题目出来大家耍耍

  • s
    smilemiles
    注意,对此题破题判断的答案而言,根本不需要任何法律专业知识,纯粹用脑子+常识+逻辑就行了:

    三、(本题21分)

    案情

    张某——某国企副总经理

    石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杨某——张某的朋友

    姜某——石某公司出纳

    石某请张某帮助融资,允诺事成后给张某好处,被张某拒绝。石某请出杨某帮忙说服张某,允诺事成后各给张某、杨某400万股的股份。后经杨某多次撮合,2006年3月6日,张某指令下属分公司将5,000万元打入石某公司账户,用于股权收购项目。2006年5月10日,杨某因石某允诺的400万股未兑现,遂将石某诉至法院,并提交了张某出具的书面证明作为重要证据,证明石某曾有给杨某股份的允诺。石某因此对张某大为不满,即向某区检察院揭发了张某收受贿赂的行为。检察院立案侦查,查得证据及事实如下

    ——石某:2006年3月14日,在张某办公室将15万元现金交给张某。同年4月17日,在杨某催促下,让姜某与杨某一起给张某送去40万元。因担心杨某私吞,特别告诉姜某一定与杨某同到张某处(石某讲述了张某办公室桌椅、沙发等摆放的具体位置)。

    ——姜某:取出40万元后与杨某约好见面时间和地点,但杨某称堵车迟到很久。自己因有重要事情需要处理,就将钱交杨某送与张某。

    ——杨某:确曾介绍张某与石某认识,并积极撮合张某为石某融资。与姜某见面时因堵车迟到,姜某将钱交给他后匆匆离开。他随后在自己车上将钱交给张某,张某拿出10万元给他,说是辛苦费(案发后,杨某将10万元交检察院)。

    ——张某:帮助石某公司融资,是受杨某所托(检察院共对张某讯问六次,每次都否认收受过任何贿赂)。

    据石某公司日记帐、记帐凭证、银行对帐单等记载,2006年3月6日张某公司的下属分公司将5,000万元打入石某公司账户。同年3月14日和4月 17日,分别有15万元和40万元现金被提出。

    问题

    依据有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和刑事证明理论,运用本案现有证据,分析能否认定张某构成受贿罪,请说明理由。

    [本帖最后由 smilemiles 于 2010-9-17 16:44 编辑]
  • O
    OpEth
    不能。。。。。
  • s
    smilemiles
    随便喷喷为什么不能,给那些学了几年法律还一脑袋浆糊想不通的看看:D
  • 不能,没有实证。
  • O
    OpEth
    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张某收到钱了。。。。。
  • s
    smilemiles
    贴两个异议观点大家欢乐一下:你们颤抖么?

    2010-09-16 发表 游客
    卷四第三题,作为一个公检法工作的人我和绝大部分同事一样,按照实际选择了构成受贿罪。。这个答案与实际误差很大,我觉得实在是很有争议,这个答案,可以说对绝大部分公检法工作人员是致命的打击
    支持(0) 反对(0) 引用


    2010-09-16 发表 游客
    我认为对15万不构成受贿罪,对40万应构成受贿罪。40万中证据已形成锁链,有一份直接证据,有三份间接证据,能够对其以受贿罪定罪处罚,目前反贪案件本来就很难办理,不可能都有很直接的证据,我认为只要不是孤证,证据间无矛盾之处,就应该定罪处罚。请能采纳我们的观点。
  • s
    smilemiles
    你没看清题意啊。
  • Т
    ТheRock
    领导说你有罪你就有罪
  • O
    OpEth
    公检法工作人员写出这种答案倒不奇怪了,因为天朝司法本来就不重视证据。。。。。
  • M
    MyLifeForAiur
    又想起森林里抓兔子的笑话了
  • s
    smilemiles
    我想说的其实是,如果非法律专业的朋友凭着逻辑思维和朴素的正义观都能知道正确答案,而一堆子受高等法律教育的专业人,甚至是从业人员却稀里糊涂,那么这个国家的法治教育到底是在做什么?
  • 测试一下
    并提交了张某出具的书面证明作为重要证据,证明石某曾有给杨某股份的允诺。

    看到这句话我脑子就不好使了...
  • O
    OpEth
    专业人士犯错的还少了么?你丫不也被俺喷过么。。。。。

    在天朝,这就是正常状况,俺都不指望了。。。。。
  • R
    RANKS
    如果这也能成立的话那随便哪个公司想搞掉行业主管领导就太简单了。财务某天提出几笔钱,过阵子就说是某人受贿了,太JB简单了。。。
  • 九月雪花
    其实,明明大家都知道那人受贿了,但是受贿罪不成立。。。这也要感谢郭嘉,感谢档。让学了法律的人,在这个模式下,无法定罪。
    那法律的举证方式,是不是要改了呢?
  • 测试一下
    1.判断。不能认定张某收受贿赂。

    2.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62条、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第52条、第176条规定的证明标准。刑事诉讼证明理论关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阐述,具体是指:(1)据以定罪的每个证据都已查证属实;(2)证据与案件事实存在客观联系;(3)犯罪事实各部分有相应证据证明;(4)全案证据排除了其他可能性,得出的结论唯一。

    3.分析。——从犯罪行为是否存在角度看,在证明张某收受两笔款项问题上,均为“一对一”证据,既没有足够证据证明他没有收受贿赂,也没有足够证据证明他收受了贿赂。——从本案涉案人员情况看,石某、杨某均为本案利害关系人,有可能为了推脱罪责陷害张某。现有证据不足以排除这种可能性。

    4.处理。本案证据在证明张某收受这两笔钱这一关键问题上没有排除其他可能性,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 测试一下
    没人来解释下这句嘛?~

    并提交了张某出具的书面证明作为重要证据,证明石某曾有给杨某股份的允诺。

    这两个人脑子该怎么想才能做出这种事?~
  • O
    Oldman
    很简单嘛,因为出卷子的不是公检法的。所以公检法的多数都做错。
  • O
    OpEth
    这个确实很神奇,如果这个股份兑现了,那么这就是受贿的证据了。。。。。

    其实法院最好的办法就是判石某履行承诺,把股份给了,然后再判张某和杨某受贿400万,这样证据也有了,石某的400万股份也作为行贿款被没收,法院年终奖也有着落了,多好。。。。。
  • 放浪的无责任男
    这个题真不应该做错啊!
  • O
    Oldman
    随便说一句,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最重要的领域是哪里?其实就是反X局,如果严格按照法律来,恐怕被定罪的贪官大多都要无罪释放了……
  • w
    whenkidspunk
    现在的司法考试就是这样,根本起不到选拔人才的作用,和法律实务脱节的狠,所以就有了很多压根没学过法律的本科生轻松通过,法本和法硕的挡在门外。
  • a
    abiao
    我觉得题目的本意并不在于简单能否定罪,而是要说清楚证据效力的概念。

    就像数学上球形半径越大,球面两点之间的距离越短。道理很简单,有点空间想象力的都能答出结论。但是要理论上加以证明,就要用高等数学来证明。

    而且我觉得这道题目蛮好,要求证据至上,纠正的不是知识,而是理念。
  • O
    Oldman
    研究生通过率是不高,那是因为理论学多了,纯运用的答题方式不适应了。但是法本大三的通过率还是相当高的。压根没学过法律的本科生过是能过,但是轻松那不是天才就是吹牛了……
  • a
    abiao
    大三的优势在于有大把的时间可以应考……而且对于程序法中无聊的日期记忆能现学现用。

    法硕?有啥优势?法律真的需要硕士吗?
  • O
    Oldman
    司法考试就是一从业门槛考试,也不是什么选拔人才。考考法条顺便灌输一下理念我觉得是对的,理论确实不用深挖,又不是搞法学研究的门槛考试。
  • s
    sneezingbee
    我倒是觉得不是法律不需要硕士,而是从一般来讲硕士才应该学习法律
  • O
    Oldman
    未经证实的消息,教育部每年法学硕士招生减少5%,名额全部用于法硕,目的就是要多多实务。确实,搞那么多所谓的研究性人员其实都是浪费资源,法学论文的独创性我看是所有学科中最低的……
  • w
    whenkidspunk
    看看司考补习班,检法的在职新进的法本少吗?
  • a
    abiao
    绝对同意司法考试需要改革,但是怎么个改法?一个离法治还甚远的社会里,如何去培养法律人才?抑或本身就是一个悖论?
  • O
    Oldman
    法本一进检法估计就被污染了吧,大学里受的法学理念教育差不多要被抛掷脑后了……
  • O
    Oldman
    你是说有了硕士学位才能读法律,还是有了学士学位才能读法律
  • 稀下枪手
    考起了就能吃这碗饭?:D
  • a
    abiao
    法检的入职途径根本就是和司法考试理念相违背的。

    话说没有背景,法本能进法检?上海几乎不可能。
  • a
    abiao
    同美国的法学教育咯。

    问题在于美国有其法律社会基础,中国没有这个土壤,这种模式无法存活,就必然产生现在这样的结果。

    读7年出来当实习律师,其实就是个个体户,面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法律根本不是官僚体制的对手,你说读出来有啥用??无论对社会还是对个人。
  • w
    whenkidspunk
    美国也不是自古就有的什么法律土壤无非是现在美国上至国会下至一个不起眼的小律师,是有一个律师群体的利益集体,苍蝇不叮没缝的蛋,老美也爱才无非是做的很隐蔽罢了,美国这样司法较完备的国家腐败的成本就越高
  • s
    smilemiles
    肯定是后者了嘛,我的意思是系统且有一定深度的法律学习应当是硕士阶段才开始的。
  • l
    lawson
    posted by wap

    中国法律体系没有“疑点归于被告”这一点好不好?疑罪从无的审判法还需要很漫长的路,所以主命题本身是很主观的,大家懂的。
  • 还我用户名
    专业人士就是把简单问题复杂化 模糊化 妖魔化
  • s
    smilemiles
    我………………你………………
    这话就过分了……
  • s
    smilemiles
    但是不管怎么说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予无罪判决的具体操作原则还是可以视作是无罪推定理论的部分具体化的吧。
  • O
    Oldman
    其实我真不知道天朝要开设法学教育干什么,简直就是培养一批异议分子嘛
  • 稀下枪手
    百无一用是书生啊
  • s
    shixiaolong
    考试的时候答这道题的时候,一开始想答成立的,觉得司法考试大题中几乎没有无罪这么一说,后来怎么也找不出定罪的理由,自己都说服不了自己,就改成不能认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