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24条,替老公还债两亿,冤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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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rz2009
    创始人的妻子为何被告上法庭

    近日,曾经红极一时的北京小马奔腾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小马)创始人李明的遗孀金燕被北京第一中级法院一审判决承担在2亿元范围内承担李明当初的签下的回购股份责任,又引发了一轮对婚姻法相关条款的批评。

    2011年时,小马的股东李明、李萍、李莉三兄妹和建银投资公司等多名投资人约定:后者投资入股小马,但若小马未能在2013年底上市,后者有权要求小马、三兄妹或其中任何一人购回这些股份。

    这就是所谓的对赌协议,其实并非抄自美国硅谷,而是中国人的“发明创造”,主要作用是为了让创业企业的新股东有一条退路。即公司如果前景看好,就风雨同舟继续前行,如果前途无望,新股东就抽回资金,让老股东接盘。这样,投资人就不会对是否要入股过分踌躇。

    不幸的是,2013年底,小马并未上市,李明随后也去世,公司元气大伤,李萍李莉出走海外。2012年最高法院做出了苏州海富案判决后,小马公司本身不再能成为回购义务人,只能由股东买股东的份额。所以投资人盯上了金燕。



    因为当初约定这是连带债务,债权人可以找任何一个债务人承担全部债务。债务内容就是掏钱把建银等所持有的小马股份买回来。虽然不是纯出钱,但由于小马资产贬值,股权拿来也是严重得不偿失。

    需要注意的是,公司股东的有限责任指的是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即投到公司的钱赔光为止;但李明三兄妹的这笔债务是作为股东自身欠的债务,故没有有限责任一说。

    金燕被要求担责,主要不是因为她是李明财产的继承人。继承人的套是好解的,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可以自愿偿还,也可以不还。在遗产分割前,遗产继承人可以表示放弃继承;放弃后,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都可以不负偿还责任。“父债子还”在现代社会不成立,更不用说“夫债妻还”了。事实上,据报道称,现在李明的遗产还没开始分割,也给金燕的偿债带来了困难。

    金燕被诉,是由于她作为妻子,被要求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承担共同债务。该条规定,债权人就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夫妻共同偿债是因为夫妻财产共有

    此案金额则再创新高,鉴于我国没有个人破产制度,金燕可能一辈子都还不清债了,命运令人同情。但在制度上,这位妻子似乎却非完全无辜,因为这对夫妻并没有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否则她现在就无需担责了)。

    在今天看,这对夫妻当然很惨。丈夫壮志未酬,妻子一身巨债。但若丈夫的对赌倘若成功、公司在2013年底上市的话呢?夫妻的共同财产会翻几番。 所以若回到2011年,我们把未来盖上“无知之幕”时,可以说这个安排不失公平。小马当年旗下有《武林外传》等热销作品,气势如虹。妻子既然有“坐享其成”的机会,就不应在丈夫对赌失败后叫屈说不知情、不参与、不是男人的附庸,否则就成了“赢了,是我们的;输了,是你的”。

    若对赌协议涉及收购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则必须先由其他股东决定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过半数股东同意由金燕这个新人也成为股东后,她才能购买其他股东的股权。但小马是股权自由买卖的股份有限公司,李明的义务是购买小马公司的股权,义务人变成金燕没啥法律障碍。不过,由于回购义务是李明三兄妹的共同义务,金燕可以在己方担责后,再起诉要求李莉姐妹分担责任来实现弥补。

    所以,第24条并非必然是恶法。第24条的立法本意要解决的问题其实比本案更严重,即夫妻串谋躲债。例如,丈夫以个人名义借钱给妻子“败家”,但要还债时,却声称自己没有财产、无力承担,而妻子表示不干她事,这自然是不公平的。

    2016年最高法院的一项《答复》确认了共同所得与共同债务相平衡的原则。这也是本案一审法院的基本逻辑。至于金燕举证说她一向自食其力,亦不能否定对赌成功会导致她的总财富增加。

    何况,小马引入机构投资者,是李明生命中的大新闻,金燕要辩称不知情,不太令人信服。金燕自己是开公司的商人,并非懵然无知商场波涛恶的家庭主妇,若担心丈夫的对赌失败,就应该事先实行约定财产制并告知债权人,或跟债权人明确这是丈夫的个人债务,这样根据第24条,还是能免责的。

    当然,有的夫妻可能感情疏远甚至分居两地,确实彼此不知道对方在干嘛。但由于一方“闷声发大财”还是能惠及另一方,那一方“闷声举大债”自然也得祸延另一方。

    第24条最终的命运取决于民意的汇聚

    不过这并不意味着第24条毫无问题。有些规范是有技术性的,比如同一资产上的抵押权必须得有顺位,否则没人肯接受抵押了;而有的条文政策性更强,把权利配置给哪一方,属于社会政策的考量,或者说取决于民意,民意若变了,法条自然也得变。

    第24条的立法本意是为了防止夫妻串谋躲债等,重在保护债权人利益。但实践中确实存在牺牲无辜配偶的情况。最高法院曾经打过一些“补丁”,如2017年2月《解释二补充规定》明确夫妻一方与人串通虚构债务,和因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产生的债务不属于共同债务。2017年8月强调债务必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此外,不难推论,一方借钱包养情人等与配偶利益相悖的行为,自然也不应视为共同生活的内容。还有一些债务是具有人身性质的,也不能变为夫妻共同债务,如以劳务为内容的债务。


    不过,法院所持的共同生活标准还包括了生产经营。在当前人们投资渠道多元化、动辄倾家炒股炒房炒币的背景下,比起李明这样的知名商人的大手笔,反而是普通百姓更可能在配偶不知情甚至反对时借入大量资金,折腾比对赌更不靠谱的事情,风险很大。

    此外,闪婚族的增多,也可能意味着遇人不淑的概率加大。在婚姻法的视角中,配偶本该是人生的“第一合伙人”,但让人尴尬的是,许多人却让一个不靠谱甚至不熟悉的人承担了这一神圣使命。这不是婚姻法的错,但现实却需要被正视。所以在新的社会共识达成的前提下,可以汇聚民意,调整法律对法益的保护次序。
  • 蓝光大熊猫
    怕什么,赢了会所嫩模,输了地里干活,怕个屌
  • U
    Ubuntuer
    说个不max主义的话。这类案子,让12怒汉陪审团来判,估计就没什么异议。
  • z
    zdztony
    这个事情,嘿嘿嘿。。女方完全应该承担这个2亿。
    为什么,自己去搜一下吧。
  • 坚定的左派
    大狗是被整死的,太可怜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