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听则明,转夏杀人案被某些人认为是傻比律师的辩护词大家看看

  • O
    Oldman
    这案子以正当防卫为主要辩护理由,希望无罪脱身,不是傻逼是什么
  • w
    woodbook
    语死早照样当律师系列。
  • 王五君
    死者申凯左胸和背部刺创,死者张旭东左胸部上方刺创,并且均有左上右下走行或右上左下走行的刺创。
    首先,非要害部位的刀刺不符合故意杀人的特点。当时夏俊峰为半跪姿势,右手持刀,只有向前上方和向左肩后乱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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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喷了,律师睁眼说瞎话的水平真高。左胸居然不是要害,向上方和后方捅可以捅到别人背上。
    这不是辩护,这是挑战法官智商。
  • 黑夜再来1987
    楼主这是用生命在玩论坛啊。
  • l
    leeex
    完了,之前光骂消费这个夏的公知们是傻逼,看了楼主发的这个东西发现这律师也是傻逼了。
    楼主good job
  • N
    Nothing
    就算是猪队友能猪成这样也不容易,都让人怀疑这律师是不是故意的...
  • b
    bbbok
    1、毕竟有两个人死了,像上面几楼那样只分析都盯着杀人过程那不是辩护而是围观者判断,辩护律师上到法庭争论过程当然就要着重夏是受殴打而自卫杀人的动机才有机会降低罪案严重性。
    2、对于认为辩护律师在法庭上过分着重以正当防卫作辩护,而没有通过认罪和和解减轻罪罚的指责与实际不符,实际上律师辩护到指出第5点才涉及正当防卫,见以下引用:
    ——————
    1、被害人有重大过错,不应该判死刑。
    2、夏俊峰有自首情节并如实坦白全部事实。
    3、夏俊峰平时表现良好,没有犯罪记录。其邻居朋友的联保信已向法庭提交。已经生效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的量刑事实,除审查法定情节外,还应审查以下影响量刑的情节: (一)案件起因; (二)被害人有无过错及过错程度,是否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及责任大小; (四)被告人平时表现及有无悔罪态度; ……不能排除被告人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等量刑情节的,判处死刑应当特别慎重。”
    4、夏俊峰真诚悔过,向被害者家属表示道歉,并愿意积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5、.....(这才说道正当防卫)
  • i
    ilovesea4
    我觉得这个辩护词还不错啊,起码比我的水平高多了
  • 外公
    单面刃折叠刀能造成这么大伤害也算厉害了。一般人为了保护手指只敢划,他就敢捅。
  • m
    moyanljx
    文章再好看,中心思想是无罪辩护,防卫过当都不是
  • 主刀医师
    猪一样的队员系列
  • m
    moyanljx
    无罪辩护还有道歉必要么?谁会接受这种道歉?
  • 外公
    这不就是说被害人家属不谅解么。怎么了。
  • 黑暗巫师
    道歉为了减轻刑罚就算了,道歉是为了要你认他无罪?
    换你你会谅解?
  • 王五君
    啧啧,这也是彪律师教的。
  • 卡缪911
    在基层干了好几年,每年调解的大大小小事件不下数百起。调解,简简单单2个字,能达到完美的调解,双方都满意,基本很少。
    我见过几任领导出面都解决不了的事,最后一个新上来的小丫头出面解决了,为啥,人家小丫头父母对死撑的那方有恩,小丫头父母出来帮忙做工作,拖了几年的事情最后得以了结。

    拿夏家这件事来说,夏本人绝对可以免死,要免死的条件是啥?取得被害人家属的原谅。这个原谅不是说你自己上门跪求什么的就有用,从上面说的可以看出来,被害人家属已经得到了赔偿,这个赔偿是政府给的,那如果夏家去做通政府工作,不是这么张扬的和政府做对,砸锅卖铁的做出赔偿的姿态来,从政府层面说,领导也是人,看到这种积极的态度多少会有触动。现在夏家做的事呢?杀人者是正义的,错的是社会而不是我,这把政府的脸往哪搁。现在是政府出面对死者家属进行了赔偿,确保家属的利益,夏家在得不到死者家属的谅解下,选择与政府机关对着干,这不是纯粹找死么?
  • 不知所谓无所谓
    你还真说对了,尤其是那个 我们都是体制的受害者那句,简直就是完美再现了日本政客现在的逻辑。

    我想说的是,这个案件只有三个受害者,三个受难家庭,一个凶手和一个家庭。绝对没有什么我们都是。

    一脸无辜的问:我们道歉了,你还要怎么样。“

    我们要你真心的道歉,为你丈夫所犯下的罪行,毫无保留的真心的道歉,作为道歉的一部分,如果真的满怀歉意,就应该支持让你丈夫伏法。”

    无论道歉还是赔偿都不应该是换命的交易。

    就这么简单。

    本帖最后由 不知所谓无所谓 于 2013-9-30 16:18 通过手机版编辑
  • L
    L1
    出那么大的事,政府不可能再天枰倾斜的。这案圈内人都看夏的邢辩律师就是让他作死的路数。

    以后编为典型案例,下发各基层法院检察院学习。
  • 不知所谓无所谓
    确实是,只要有人的地方就有人情,这是肯定的。

    从这个角度讲,如果获得了受害人家属的原谅,法院轻判也是有依据的。

    本来杀了人,就错了,还不认错,还狡辩,还硬挺着叫板,他以为TG真的不会公事公办? 这案子办得有理有力有节。
  • J
    JULYTC
    绑架舆论去干涉刑审本身就是作大死行为
  • B
    Barzanova
    我就想知道楼主是真傻假傻~~
  • 家犬
    单单回答标题的问题的话:这辩护律师确实是傻比律师

    顺便,法盲嘴里所谓的疑点不要太多
  • 王五君
    夏再情急,也不可能拿着他自己所说的五六公分的刀子捅穿一个人捅出15公分的伤口
  • k
    keellen
    最后一条不敢苟同。
    整个案件没看,只看了辩护词。的确没有明确的证据证明这个被告持利器刺杀被害人,并且在可预见会死亡的情况下继续犯罪行为。
    所以这辩护人这么辩没啥问题。虽然故意伤害致死和故意伤人的量刑都是15年起,但是对于他被判死刑还是有点帮助的。
  • 不知所谓无所谓
    你说的这些可以总结为三个字叫: 没 证 据 。
  • 卡缪911
    公诉机关提供了现场附近证人曹阳、陶冶证言,证实二人没发现被害人殴打夏俊峰。关于此节,虽然夏俊峰始终供述遭被害人殴打,但除其供述外,并无其他证据证实

    我只看法院公布的判决书,在场证人都证实二人没发现被害人殴打夏俊峰,你上述的都是推断,我国刑事案件是按证据来的,推断无法作为定性证据,而且夏俊峰承认被害者的伤是他造成后,你没有证据证实正当防卫的存在,那势必不存在。

    希望我国下次把推断作为法院判决的决定性依据,凡是不能证明公职人员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公职人员所做的一切侦查手段获取的证据一律按非法证据排除,以“有罪推定”来约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法办案,这样人民群众的利益才能得到真正保护。
  • 黑夜再来1987
    我开头就跟楼主说了,第一,中国法庭注重的是物证,从一审就不存在的录像怎么到最高院还跟祥林嫂似地喋喋不休 第二,六位证人跟一审夏俊峰老婆的证词冲突,至少有一方是伪证,夏俊峰老婆没翻供,最高法绝对不会拿六位证人的供词做证据,而且据说六位证人口供不一(只是据说)。。。。。。第三,夏俊峰的验伤标准(实在太轻了)是不能作为正当防卫的标准的。还有事无法显示他是正在遭受严重伤害之时,不是法庭漠视,借用一句石榴姐的话,夏俊峰有什么比他惨的你说啊,你说啊
    第四,我第一个回复的帖子都回答的清清楚楚,不过猪一样的楼主丧心病狂的没看懂!不过你的很简洁,没 证 据!其实也就是手打这么多字的意思的综合。
  • 黑夜再来1987
    审判有疑点这一块,我都解释过了,你这个丧心病狂的没看懂啊!你还揪着人家问!我要如何跟你解释啊!不过幸亏今天的PLC 系统都调试好了,我可以跟你有功夫扯~
    政府介入施法这个过程我没看明白,怎么政府介入了,你给我解释解释了,政府还没给两个受害者搞定烈士这个头衔呢,你怎么这么说呢?我不懂,你解释一下吧
  • b
    bbbok
    那你看看最高人民法院死刑核准的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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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被告人夏俊峰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夏俊峰违规经营烤串,在城市管理执法人员依法查处时,不服从管理,与执法人员发生冲突,即持刀行凶,致二人死亡、一人重伤。犯罪情节极其恶劣,手段极其残忍,后果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对发生的冲突,被害人申凯、张旭东负有一定责任,夏俊峰也负有责任,夏俊峰罪行特别严重,不足以从轻处罚。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依法作出核准死刑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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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真是“没证据”那"对发生的冲突,被害人申凯、张旭东负有一定责任"所说的是什么?
  • b
    bbbok
    请再看清楚“对发生的冲突”这文字表述,这说的就是夏之所以捅人原因和动机。正因为是什么引发冲突,是不是辩护律师所指出的不发侵害,法庭没给出具体叙述,对于死刑案件而言,就是法庭审理存在疑点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