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从药家鑫案中是否能够学到什么

  • 旧瓒的眼睛
    你又看到我的观点了?请问在这贴里我提出什么观点了?
    既然lz自己都承认药家鑫死刑死缓都可接受,那么我们提出死刑来说有什么不妥?或者lz准备自抽了?
  • s
    shepherdami
    “可以死刑也可以死缓”,不等于“必须死刑”或者“必须死缓”。我所反对的(特别强调,不是我主贴的主要意图)是“在可以死刑又可以死缓的情况下,仅仅因为义愤而就呼吁非死刑不可,并且把死刑与否跟是否存在徇私枉法联系起来,认为死刑才公正,不死刑就不公正”。
    比如说,“这位朋友你可以是人也可以是猪”,于是你说“那我说我必然是猪有什么不妥”?
    明白?

    反复诈尸我好贱好贱。
  • r
    refo
    呵呵,LZ把义愤和“当枪使”联系的也很好么

    另外这个案件本身没有徇私枉法么?

    那个自首的情节是怎么回事?

    有了这种情况,你和老百姓说,别把死刑和徇私枉法联系起来?
  • 巨无霸汉堡
    这种法律问题真的很难说,世界法律史上一大堆明摆着故意杀人最后却无罪释放的,药家鑫跟他们比的话确实太冤了。
    你去跟他们讲良知?良知这个东西在中国值多少钱?你觉得他们该杀人偿命,他们还觉得你挡他的路被撞死活该!
  • 旧瓒的眼睛
    喷了,这逻辑,既然判死刑你可以接受,那请问你觉得量刑过重的依据又在哪里?你又哪里看出所有人呼吁死刑是出于义愤?
    这地洗的,一点水平都没,我都没兴趣再回答你的问题了,你先自抽了再说吧
  • s
    shepherdami
    1、出于对官富军的义愤,而被别有用心的人当枪使,是这么联系的。
    2、这个案件本身有徇私枉法么?证据呢?
    3、自首情节有什么问题吗?刑法关于自首的要件写得很清楚的,能否告诉我药家鑫不符合哪条?
    4、别把死刑和徇私枉法联系起来,除非你有因为徇私枉法所以轻判的证据。而不是你认为应该死刑,法院没有判死刑,所以一定存在徇私枉法。
  • s
    shepherdami
    良知靠法律维护,法律靠什么维护——靠程序正义。而不是靠“我觉得药家鑫死了世界才有公道,不死就没公道”。
    A觉得B该死,B觉得A该死,谁该死呢?法律规定谁该死谁就该死,不是一群A都说B该死,所以B就该死。
    另外,“不是一群A说B该死,所以B就该死”不等同于“B不该死”。

    虽然我不太确定你是否能理解上面那句话和你认为我是洗地工的联系。
  • s
    shepherdami
    这么说吧,“我觉得我老婆的长相我可以接受”,但同时“我觉得我老婆长得有点丑”,有矛盾吗?
    我接受“药家鑫可以被判死刑”,我不接受“药家鑫必须被判死刑,不判死刑就是司法不公”。
    我接受“药家鑫被判死刑”的量刑结果,我不接受“药家鑫必须被判死刑否则就是司法不公”的思维方式。

    关于“可以”和“必须”的区别,需要再多解释吗?
  • s
    shepherdami
    睡了。各位晚安。

    虽然说以前每次也都是写一大堆后被人扣个洗地的帽子各种踩,不过我仍然每次都会惊讶于为何我写得清清楚楚我不是想说A而是想说B时,总有人跳出来一句LZ你不就想说B吗别装了。

    人果然是只看到自己想看到的东西。莫非在某些人的眼中,这个世界只有“跟我一个观点的好人”和“反对我的洗地傻逼”么……
  • Z
    ZATO_1one
    从头到尾看完了。。。拍拍LZ肩膀。。

    LZ你走错地儿了。。
  • z
    zo
    你知道韩寒为啥有点百口难辩的感觉了吗:D
  • 兰州
    LZ你真有闲心

    按以上回帖显示,TG继续统治500年妥妥的

    [本帖最后由 兰州 于 2012-2-10 01:58 编辑]
  • 兰州
    如果当初药不死,中国的法律就没有公正可言,你是要表达这样的观点么。你这样的观点是根据中国现有法律的量刑标准来判断,还是根据自己的道德观点呢。

    张显不算报仇,因为没有证据显示此案发生前,张显与双方有任何关系,张显用的是舆论的武器,他懂个P法

    [本帖最后由 兰州 于 2012-2-10 02:08 编辑]
  • 兰州
    我有个疑问,“张家当初拿了20W,药就不会死” 这个你们是根据什么判断的。
  • c
    contra
    不是别人不尊重事实,你自己对事实的认知和叙述就很片面。
  • 脾气不太好
    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2月8日制定的《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7条第一款规定,对于自首的被告人,除了罪行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或者恶意地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者以外,一般均应当依法从宽处罚。也就是说,对有自首情节的被告人一般应当从宽处罚,但有两种例外情形,即使有自首情节也不能从宽处罚:第一种,罪行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第二种,恶意地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的。综上所述,自首是法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但不是应当(或必须)从轻处罚的情节,是否从轻处罚,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后果综合考虑。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1999]217号)(一)关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件要准确把握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的标准。对故意杀人犯罪是否判处死刑,不仅要看是否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结果,还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全部情况。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要注意严格区分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在直接故意杀人与间接故意杀人案件中,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程度是不同的,在处刑上也应有所区别。间接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虽然都造成了死亡的后果,但行为人故意的性质和内容是截然不同的。不注意区分犯罪的性质和故意的内容,只要有死亡后果就判处死刑的做法是错误的,这在今后的工作中,应当予以纠正。对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的,才可以判处死刑。
  • 脾气不太好
    楼主是在混淆慨念
    自首并不是从轻处罚的必要条件,在司法解释上明确说明,可从轻,也可不从轻
    故意杀人的行为恶劣与否,与人数没有关系,预谋与否更不是什么临时起意 其起主体要件是
    “故意杀人罪在主观上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 脾气不太好
    情节较轻的犯故意杀人罪
    犯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刑。根据司法实践,主要包括:(1)防卫过当的故意杀人;(2)义愤杀人,即被害人恶贯满盈,其行为已达到让人难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处死,一般是父母对于不义的儿子实施这种行为;(3)激情杀人,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其一,必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
    其二,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
    其三,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4)受嘱托杀人,即基于被害人的请求、自愿而帮助其自杀;(5)帮助他人自杀的杀人;(6)生母溺婴,即出于无力抚养、顾及脸面等不太恶劣的主观动机而将亲生婴儿杀死。如果是因为重男轻女的思想作怪,发现所生的是女儿而加以溺杀的,其主观动机极为卑劣,则不能以故意杀人罪的情节较轻情况论处。

    其第三条是药案的律师主打,即激情杀人,但是本案并不符合激情杀人的构成要件
  • r
    refo
    重视实体正义有错吗?

    难道老美重视程序正义,我们也要跳进去么?
  • r
    refo
    LZ至今对这条不反思悔改,认为呼吁药死刑的,就是对官富军有义愤的,就是被当枪使了。

    但什么是枪?呼吁对药死刑就是枪?

    那我同理也可以说,替药洗地的就是药家的枪?或者说,LZ所谓的程序正义,独立思考的方式,被别有用心的药家当枪使了?(只不过是失败的一方)

    LZ至今自认为俯视普通老百姓,觉得别人愚昧,当枪使,也不想想自己是不是也是支枪。
  • r
    refo
    好大的帽子

    我怎么发现有些人,喜欢把药死不死和有没有公正可言如此紧密的联系在一起呢?

    中国的人情牌,关系牌在法院判决中有没有作用,需要我来说么?

    我说中国的法院判决从来都是公正无私的,你相信么?

    不过就药的案件来说,把药死不死和有没有公正是一个良好的武器,我认为张显,或者说那些炒作的人,在这点非常成功,尽管我不认为这个观点是一个“好”观点

    简单的说,我对“药死不死和有没有公正可言如此紧密的联系在一起”的观点持保留态度,但我非常赞同把这条观点作为舆论的武器(在判决下达之前)。


    另外我所说的张显的报仇,是因为我听到的说法是张显是受害人家的亲戚,我把张显视为了张家的一个成员。

    如果张显和张家本来没有联系的话,那我改成张家的报仇就是了。
  • r
    refo
    请问这个案子药是如何自首的?

    从我看到的新闻报道来说,药的自首情节是非常存疑的

    http://pinglun.youth.cn/qngc/201105/t20110516_1584785.htm

    另外也请科普一下您所谓的“法律角度”的自首
  • 李九十
    这个案子,王家有错,应该是杀人偿命,赔款也得要。
  • s
    shepherdami
    拿故意杀人的要件来说性质认定,谁在混淆概念?定罪要件和定性因素是一个东西?
  • g
    geho
    楼主,和这样的对手辩论这么久,我真的很佩服你的耐心。
  • s
    shepherdami
    网上讨论跟选举一样,目的不是让所有人都支持你。
    网民跟选民一样分三类——不管你说什么都相信你的,不管你说什么都不相信你的,不知道该不该相信你的。对于前两者,辩论不辩论都不会改变什么,最后一类人才是我辛苦码字的目的。
  • 爱在那片青空下
    撞了人 下车 查看伤势 桶八刀 已经可以定义为谋杀了
    谋杀的谋这个字,不是一定要有几天的准备时间的
    还有 一个大学生 随身带把刀的 你到大学去找找 能有几个?
  • z
    zo
    车上放过刀的,你到车区去问问,没有50%只怕也有40%吧。。。。
  • s
    shepherdami
    1、“蓄谋”和“临时起意”在刑法上有明确的定义,仅仅因为自己认为“谋杀有个谋字所以就是蓄谋”并不是严谨的法律定义。以此为依据得出的结论也就有点类似自证相对论错误的民科一样。
    2、“因为带刀的大学生很少所以药带刀就是随时准备杀人”显然是司法所忌讳的“推定”。如果以同样的推理方式,“因为家里放电狗的人很少所以家里有电狗的人就是随时准备杀人”也成立,“因为家里放SM片的人很少所以家里放SM片的人就是随时准备弓虽女干”也成立。

    法律是法律,是以法条明文规定为依据的逻辑推理。不是依靠一套自以为的定义加上所谓“合理推理”构建起来的。你的思维体系恰恰给很多构陷与污蔑提供了生存空间。
  • n
    nilren
    非常支持楼主。赞一下。
    这事教训太大,不能再被傻逼张显和流氓张家牵着走了。

    我也建议楼主别苦口婆心了,意识不同,很难改了。总之,谢谢你了。

    [本帖最后由 nilren 于 2012-2-10 14:38 编辑]
  • s
    shepherdami
    如我主贴所说,我们没法改变社会,但我们可以改变自身。
    如果因为“人人都是客观精英的社会是达不到的”,所以就认为“那我为什么要深刻思考反正我做什么社会都这尿样”,属于典型的犬儒思想。如果你认为你这套思维方式没问题,那当官的也可以想“老子就算公正了公开了那些P民也不会感谢老子,等P民都懂得讲道理老子再说依法行政吧”。
    具体的阐述有兴趣可见我主贴中的补充回复。
  • 猩猩带我去战斗
    1、你这个例子还是没有办法说明民众或者舆论对于错判或枉法是有责任的啊,否则应该有个案例讲的是由于舆论对陪审员或者法官的影响而被制裁的吧?

    2、那个关于法官可能受谁影响的问题,我深深的建议你随便找个法官问问。

    3、其实我现在明白了,你说的这个责任是道德层面的,也就是说,用你自己的道德观加诸与别人身上的,所以,这个讨论完全是没有意义的,因为我所说的责任是法律意义上的。。。。。
  • 三光
    药家鑫该死,无论死刑和死缓都是报应,但很难说哪个更能使他痛苦一些。

    但就这次判决的结果来看,我认为以后如果有人撞车后打算灭口的话,
    1. 因为这个死刑判决而不是死缓,使他本来想捅八刀,而实际少捅了几刀的可能性不大。
    2. 因为这个死刑判决而不是死缓,使他本来想自首,后来亡命天涯甚至在背上几条人命也在所不惜的可能性很大。


    btw,顺便问下 “纯洁的骨头” 童鞋,你有空能多写写怎样利用私人关系骗前台小女孩U盘里商业机密的事情吗?
  • s
    shepherdami
    潜台词是说因为我做过一些龌龊事所以我讲的道理也没必要听么?
  • m
    meltifa
    大错特错,如果人人都去指责政府,只会让政府感到恐惧,从而改变一些事情。这一点中外无数的例子都验证过了。
    以药案为例,就算在你这客观精英眼里“愚民们”是被张显利用了,至少从过程和结果上看民众这次强大的舆论监督让政府尽最大的可能性保证了程序正义,怎么也不能说是坏事吧?
    当然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还是得从制度上入手,不过你要坚持跟韩三篇一样等人人都客观精英了都不开远光灯了才觉得是理想状态了,那TG10000年也妥妥的
  • 三光
    不是啊,我基本同意你对药案件的看法。
    只是本人对那件事情更有兴趣而已,也想听听你的高论。
  • s
    shepherdami
    不同意。
    如果本案中舆论是在监督是否存在徇私枉法是否存在权钱交易,那我觉得舆论监督起到了巨大的正面作用。
    但本案中舆论不是在“监督”,而是在“判案”,舆论诉求是“药家鑫死”而不是“程序公正透明的判案”,或者说是“用药家鑫死不死来判断司法公正不公正”。
    这是问题所在。

    即使在美国,陪审团也只是判断“有罪无罪”,而“判什么刑”是法官来决定的。
  • s
    shepherdami
    我的基本思路:
    1、职业经理人的操守就是对自己的雇主尽职尽责完成工作。我的工作是为客户争取利益,张显的工作是为张家争取利益。
    2、为达到上述目的我愿意做一些小恶。
    3、我很喜欢“魔鬼代言人”这个角色。
  • d
    deen33
    亡灵导师?不知道是不是认识的那个
  • O
    Oldman
    药案的程序正义我真不知道体现在什么地方。自首情节究竟成立不成立,法院查清了吗?在我看来,这确实很值得怀疑。事实都没查清就下判,体现出什么程序正义?

    最多也就实质正义罢了……
  • m
    meltifa
    你怎么认定这次舆论是100%的影响了判决结果呢,你是内部人士还是法官本人啊?这么明显的故意杀人,就算认定自首有效,判死也应该是合理判决选项之一吧?
    我还是那句话,如果舆论能影响判决,那问题是出在司法系统上,而不是制造舆论的人,公平的社会制度是用来限制人的,不公平的社会人才会随便影响制度。
  • s
    shepherdami
    1、“死刑是合理判决之一”和“必须死否则司法就是不公”的区别在哪里难道看不明白?
    2、你这话的逻辑就类似“谁叫你穿那么风骚害老子来弓虽女干你,你没穿紧那是你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