拨乱反正,南京彭宇案对社会的恶劣影响到底是当事法官的责任还是媒体吃人血馒头的责任
- tiens彭宇是南京一家通讯公司的技术人员,“从事网络媒体”有证据吗?
- samsonlin人血馒头也要有人先被斩,才能吃馒头啊
- jiuzhege1事实做好了, 还能有血馒头?
- 征途有你回复51#yhkang
无良媒体抓住法官一句普通的当庭问话,或者是判词中略有瑕疵的用语,断章取义无限放大,同时罔顾事实,完全忘记了自己作为媒体当秉持公正报道全面报道之责任,刻意回避案件的其他情节,有意引导社会公众对此案件形成错误认知 - 征途有你
- yhkang好的,那我想就你的答案,这样的案子,在中国,犹如过江之鲫。论案件的危害性,当事人的话题性,审判的曲折性而言,比彭宇案的“炒作空间”大得多了。
所以问题2.
为什么同样都是媒体在炒作,其它案子却没有什么延续的热度,而彭宇案这么小一个案子,直到今天,其争论与影响力还这么持久呢? - tienshttp://news.cntv.cn/china/20110903/107818.shtml
央视的报道:"当时在南京一家通讯公司的彭宇"。
你说"据说,彭宇当时本身就是从事网络媒体,大家再想想",证据呢? - guaiguai
- svbiz个人觉得判决结果是没错的,问题出在说理部分。
本来南京法官基于其中的几条合理的理由就可以作出彭宇碰人的结论,但为了追求“说理充分”加了几条蹩脚的理由。就媒体来说,报导“蹩脚的理由”才能引起轰动的效应,“合理的理由”是没人来报导的。导致民间相信法官判决只是基本那两条“蹩脚的理由”,一面倒地喷南京法官。然后就法律专业人员来看,就我了解,倒没对南京法官有太多的看法,判决书写得固然不怎么好,但就算排除了判决书里面那几条蹩脚的理由,基于另外几条合理理由也并不影响彭宇碰人的结论。 - 原芳不讨论其他的,单说媒体,我个人对媒体的态度:这是一群为了博眼球,博热度毫无任何职业道德底线的一群人!媒体正确的做法应该是站在独立客观第三方的角度上,无任何感情的播报一件事。但现在的媒体是怎样有流量怎样来。 iOS fly ~
- beyondfsp说实话,我对媒体没有任何好感 。
- 征途有你你这段话预设前提就是错误的
首先,案件的话题性,也就是“炒作空间”而言,能超过彭宇案(当然,我是指媒体刻意构造出来的彭宇案,而非真实的彭宇案)的例子可以说是少之又少
其次,也并非有话题性的案件,媒体就都在炒作,所以“同样都是媒体在炒作”,这句话本身就站不住脚
再次,彭宇案的年代与现今相比,热点的转换早已不可同日而语。
最后,真实的彭宇案确实是一个小案子,小到根本不涉及“侦查”,但是媒体却刻意塑造出来一个天大的矛盾点,即营造出一种法官不认可 “热心助人” 这一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氛围,法院要枉法裁判,要逼着一个活雷锋认栽赔钱。
因此说,这件事里,如果要挑一个最恶劣的角色,非无良媒体莫属 - yhkang媒体不是神仙,他也不是恶魔。
苍蝇不叮无缝的蛋。一个对大多数人没有影响,一个符合大众利益的事情,是炒不起来的。
你所言的那种机器人媒体,叫做“宣传部门” - 征途有你
- yhkang你的意思是不是说:
彭宇案的矛盾点,是无良媒刻意体营造出来的? - 征途有你你这段话,就可见三观之不正,同时对媒体的力量之无知
- wgshen彭宇案最大的问题在于警方和法院方在证据链缺失的情况下强行断案,造成恶劣的影响。司法程序历来要求程序严谨,证据扎实,而这个案子其中疑点多多,明显是警方过失在先,院方过失在后,被媒体指摘无可厚非。
- xyching
- rebbie“不否认” 和 “承认” 还是有很大区别的。 ”不否认”的情况下没有任何的物证仅凭单方人证就下判决是有问题的。
即使是民事庭可以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下判决,但这也太不充分了吧?
只要是同车差不多一起下车的都有可能是另一个彭宇。
这不能怨媒体。 - xyching都是强盗逻辑,这都还有人洗地。后来好像是上海钓鱼执法抓黑车司机,让便衣装肚子疼,如果司机拉了他,然后就会被拔掉钥匙,来一句他肚子疼关你什么事,依据常理,你不应该好好开你的车吗?管什么路边的人?
- yhkang我这个不是回复你的。
还是刚才那个问题:
我不想断章取义,我明确一下,你的观点是否明确:彭宇案的矛盾点,是无良媒刻意体营造出来的? - gaowulu各位只需要思考一下,如果你是鹏宇二号,假如你肯定没撞,你有没有可能心一软就帮忙送医院还给垫钱救命了?反正十五年前的我是可能这么做的,当然,现在肯定不会那么鲁莽了,
- gasijier八雄八雌的河蟹好吃啊
- yhkang怎样?尊敬的板油。
针对第2个问题:
为了避免断章取义,你的意思是不是:彭宇案的矛盾点,是无良媒体刻意塑造出来的。
这个问题是不是很难回答? - lawman21c彭宇自己说是自己撞了,这是他的真实想法吗?我觉得有怀疑:
一、二审是调解,而不是判决,调解是双方自愿为前提。
二、二审调解是赔偿一万元,而徐寿兰主张是13万,一审法院判决4.5万,中间双方差距如此大居然能调解成功,法院也是蛮厉害的。
三、调解中有约定,双方不得在媒体在披露本案信息及发表评论,这在一般的调解中不会出现。
四、这调解的一万元,到底是谁实际来出的? - 征途有你小朋友,看你这说话,大学还没有毕业吧
我的观点已经表达的很明确了,你要驳就驳,没有义务你问什么答什么吧 - fengwa又是穷人相欺的惨剧?
- yhkang对等的,我也可以同样回答你的问题。
不过既然你要发帖:“拨乱反正”,那么怎么连这么简单的问题都要回避呢?何必用这样孩子气的帽子来回避矛盾呢?
尊敬的板油,拨乱反正这种事情是很严肃的,怎么能够稍微有一点不同意见就撂挑子呢?
还是那个问题:
为了避免断章取义,你的意思是不是:彭宇案的主要矛盾点,是无良媒体刻意塑造出来的。 - 征途有你回复79#喜欢下载
哪里还看的到吗?我也想看看
这事儿估计就是老太赶公交车心急,一路跑没注意,彭宇下车着急也没注意,两个就撞一起了。判决其实比较公正了,认定两方都无过错,老太受伤自身承担60%,彭宇承担40%,并没有很不公道
民事案就是这样,否则高空坠物怎么判呢,要抓不住真凶就没法判了 - chrisq你“估计”的很符合常理
- tiret我最初知悉此事是看了报纸的一篇报道,该报道用第三人称叙事,描述了事发现场的详细情况,说彭是正常顺利下车,走了几步发现有人跌倒,于是赶紧助人,报道中还有彭的心理活动以及徐老太当时说话怎么怎么出尔反尔,总之,这篇报道完全站在彭一边。
读后一想,不对啊,记者当时根本不在场啊,怎么写得好像他亲眼目睹事情经过似的?难道不应该在描述事发当天情况时至少加上“据彭宇说”这四个字? - citizena如果被告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应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仅仅是好心相扶;如果被告是做好事,根据社会情理,在原告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实经过并让原告的家人将原告送往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被告未作此等选择,其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
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原、被告素不认识,一般不会贸然借款,即便如被告所称为借款,在有承担事故责任之虞时,也应请公交站台上无利害关系的其他人证明,或者向原告亲属说明情况后索取借条(或说明)等书面材料。
-- 正确社会行为指南,请牢记。 - 玻璃虫简简单单思维,丰丰富富语言,大约就是指你这类人。
民国时候的大先生鲁迅已经揭示过“庸众与看客‘是这个国家国民劣根性的基本盘。
咋能就一个彭宇案,就道德倒退了呢,我就从没觉得好过。 - yhkang面对你的吐槽,我没法取悦你,只能说一声:
你说的对 - 玻璃虫施救是本能的一个反应,自然界的动物都知道的事情,这国的民众却成了困惑。
这是彭宇案能改变的? - yhkang你这有内容,我们可以讨论一下。针对你对这种现象的指责,我真心诚意地说一句:“您说得对”!但是,还是有两个问题,我很不明白。
1.我国民众这种“反人性,反直觉”的困惑。您觉得形成原因是什么呢?楼主说是无良媒体刻意塑造的矛盾,您觉得对么?
2.困惑是一种表象。你的结论肯定是来源于对这种表象的观察统计,那么在您的观察中。在彭宇案之前。我国有如此大范围,如此明显的“反人性困惑”表象么?您是从什么时候开始发现我国人民如此“困惑”的? - ohjust为什么笔录会丢失? iOS fly ~
- feel_1999时隔这么多年,还有人出来替法官洗地,作为一个南京人,一阵唏嘘
其实作为法官就是要以事实为根据,法律为准绳
说彭宇一开始承认是他撞的,后来才不承认的,问题是有认证物证吗?
不要说什么丢了和照片,那是不能成为证据的,
法官在没有证据的前提下做的判决才是这件事的根本
后来这位法官也配调到街道办去了 - 玻璃虫越缺少什么,越要宣传什么,就像满大街的宣传标语。
恰恰是这些表里不一的语言腐败,使得大众对本应是生活规范的正念是不信任的。 - yhkang按你这个说法,你是认为:
即便中国从鲁迅以来的这么多年,存在这么多的“见义勇为”“舍生取义”与“扶老携幼”的事实,其实做这些事的人都是“违心”的,都是“假装”的。支持与鼓励他们的人,也都是违心的,是假装的。
嗯明白了😊原来你的脑子还没归位。
我只能说:你说的对! - ss301511按照常理,不该送医院,而是应该自行离开。
- djbw在D版喷的最多的就是当下国内的媒体了,极其恶心且自身虚弱,毫无担当且缺乏下限!
- yhkang能够大声说话的媒体,从来都只是“权力和资本”的喉舌。虽然我们批判后面的东西就会被BAN,但是起码要看到本质。
- 玻璃虫这是你的想法,你的认为,
不是我的,如果这是我的想法,我会羞愧撞墙。 - lawman21c稍微学过法律的人,都知道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分为四种:
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
其中过错责任为一般原则,过错推定、无过错责任及公平责任为特殊情况,有其适用的条件。
本案不适用过错推定责任、无过错责任及公平责任,只适用过错责任,就是说谁有过错,而按照证据规则,这种情况下只能按照一般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就是原告对其主张进行举证。
所以通篇判决的理由,毫无逻辑可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