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stlost 对倒水者应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予以处理(网上有律师说依照二十六条予以处理,明显是法盲)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强行进入场内的;
(二)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
(三)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的;
(四)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
(五)向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的;
(六)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明显应依照第二十四条予以处理
首先大庭广众之下倒水是否属于情节较重?个人认为是不属于的,如果这算情节较重,那么打其耳光如何定?扒其上衣又该如何定?扒其裤衩又该如何定?
汉文帝张释之的玉环案很值得借鉴
--------------以下来自百度百科-----------
有人偷窃了汉高祖庙里的玉环,被卫士抓获,汉文帝十分恼怒,责令廷尉张释之严惩盗犯。张释之依照相关法律,奏请文帝判处斩首。汉文帝大怒,认为应当诛其九族。张释之据法以争,说:“依照法律,斩首已是最高处罚了。盗窃宗庙器物就诛灭全族,如果以后有人偷挖长陵上的一抔土,又该如何处罚?”汉文帝和薄太后商议良久,批准了张释之的判决。
--------------以上来自百度百科-----------
综上,我以为应该对该倒水者进行从重顶格罚款200元,并进行批评教育。
至于相关人对其起诉民事赔偿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责任,不在此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