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得很多人不赞成旧楼改造电梯的,可这个竟然获刑是什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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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long33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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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ic
    同年9月24日及9月25日晚,被告人董某全、黄某豪、杨某平等业主,因不满140号住宅楼继续施工,将施工单位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的现场围蔽木板及安装电梯所用的槽钢10条、H钢3条、钢板3件(价值认定共计6753元)搬走丢弃,导致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无法正常进行安装电梯的生产经营活动。

    经审理,广州市天河区法院认为,被告人董某全、黄某豪、杨某平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其行为均已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被告人董某全、黄某豪、杨某平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庭审时自愿认罪认罚,且本案赃物已缴回并发还被害单位,可以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被告人董某全、黄某豪、杨某平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均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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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ret
    记得许多老师都不赞成学生逃课的,可这位老师把逃课生扔井里了竟然获刑是什么情况?
  • 一树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34条规定: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破坏生产经营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破坏生产经营的;
    (四)其他破坏生产经营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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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本罪立案标准的第一种情形,只要行为人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等损失达到五千元以上的,公安机关就应当立案侦查。
    对于本罪立案标准的第二种情形,只要行为人破坏生产经营的次数达到三次以上,既使数额不满五千元,也可立案侦查。
    对于本罪立案标准的第三种情形,行为人纠集他人实施破坏,只要人数达到三人以上就可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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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的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