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药、死刑的一点思考

  • g
    geho
    讲得好,马上就要说道点上了。
    过去冤案——死刑泛滥,错杀N多
    慎重判决——控制数量,错杀不多
    废死之后——无错杀。
    废除死刑的效果就是就是即使出于种种原因,冤案没能避免。但至少后果远比蒙冤者被执行死刑要好的多。
  • 1
    11508721
    但是你急于扣帽子而并没有解释,这种价值观为什么应该被淘汰。
  • O
    Oldman
    欠债还钱依然被现代法律理念接受。因此,强调欠债还钱是原始社会思维还是现代法律理念没有任何意义……
  • a
    aironline
    同理,强调杀人偿命原始社会思维还是现代法律理念没有任何意义。你不接受就不接受,不要去说什么原始社会。

    我知道你这句话还隐藏着一个意思,就是杀人偿命已经不被现代法律理念接受,是不是?我特意把这个意思点明,就是想告诉你,这句话也不对。现在世界上有包括美国和日本在内的75个国家仍然保留死刑,也就说这75个国家的法学界是接受杀人偿命的。你只能说部分法学家不接受而已,也不能证明你们这些不接受的人是对的。
  • O
    Oldman
    简单的解释其实也就是那句话的形式:用反对某行为的行为去反对某行为,是无法成立正当性的。如果你想详细了解,上面也有人列出资料了,有兴趣可以去看看。
  • a
    aironline
    哦,那你打算怎么给非法拘禁罪来量刑。

    再引申一个,杀人不能判死刑,那集资诈骗判死刑就不算是“用反对某行为的行为去反对某行为"咯,这下不用担心"无法成立正当性“了吧。

    [本帖最后由 aironline 于 2012-2-10 14:48 编辑]
  • 不知所谓无所谓
    特别恶劣不光是指行为本身特别恶劣,还有社会影响特别恶劣。

    比如一个人杀人分尸,再没人的地儿,过十年被被发现了。
    另一个人在闹市当众分尸,当场被抓。各大报纸头条大照片。

    量刑肯定不一样。
  • 不知所谓无所谓
    当然不是了。为了避免噎到,而慢慢吃饭,不等于要因噎废食。这么简单的道理还不明白?
  • O
    Oldman
    废除死刑是当前世界的主流,这个主流构成了现代法律理念的一部分。我不觉得做出这个认知对于学习过法律专业的人来说有多难。
  • s
    smilemiles
    老头陷入胡搅蛮缠的深渊了,其实死刑与肉刑、羞辱刑的正当性问题在社会契约理论里有充分的理论渊源。
  • 1
    11508721
    我认为剥夺别人的生命罪犯应该付出相应的代价,这一点应该没有人质疑吧,不然就不需要刑罚了

    我支持“杀人偿命”是因为在我的价值观中,能和生命等价的只有生命
  • 猩猩带我去战斗
    我觉得人家马上就要说“话糙理不糙”了啊。。。。。。
  • k
    kirbyx
    由于定罪,量刑的混乱,这个所谓的自首到底是怎么回事真不好说。而且,自首到底应该以何为依据也是笔糊涂账。

    [本帖最后由 kirbyx 于 2012-2-10 14:58 编辑]
  • 1
    11508721
    能不能解释一下,为什么不能让罪犯付出生命作为代价?

    [本帖最后由 11508721 于 2012-2-10 15:02 编辑]
  • O
    Oldman
    我错了,我说了是个关于生命刑的简单的解释……

    当然,确实也可以用对生命刑的质疑的形式逻辑来质疑自由刑,不过自由刑的正当性的证明在社会契约理论里是可以从其他方面得到补强的。从这点上来说,我也没怎么错……
  • a
    aironline
    这是你说的而已,我学的法律可没废除死刑已经是主流这种说法。当时我们还专门开过辩论会讨论的,那时候虽然我作为反对死刑方赢了,但只因为我嘴皮子好用而已,因为当年我赢了那场辩论我后悔了好久,所以一直都有在思考死刑这档子事。现在的我已经相当倾向于保留死刑了,你这些没支撑的观点就不要拿来吓唬我了。
  • s
    shepherdami
    基于社会契约论的论证存在很大的理论缺陷——其让渡权利的范畴并未达成广泛共识。从这个角度论证废死我认为说服力不足。
  • s
    smilemiles
    我说了嘛,因为进入社会参与社会生活的个体并未将自己的生命作为门票或压柜,进入文明社会这道大门,你让渡的权益,或者说支付的门票的是自由,而不是生命或肉体或尊严。任何认不得剥夺他人生命,因此我们不能通过投票或审判的方式剥夺个体的生命,当有人这样做的时候,他就侵害了社会,因此全部或有限丧失了继续在社会中自有活动的资格,所以施之以剥夺自由之惩罚。
  • 1
    11508721
    你们所说的“任何人都没有权利剥夺他人的生命”我认同,但是里面“任何人”不应该包括法律。

    我觉得只有全世界所有人都不认为“能和生命等价的只有生命”之时,死刑才有可能从这个世界消失。
  • O
    Oldman
    这个观点,你说了不算,我说了也不算,法学界才算。依据什么的,其实搜一搜就知道有没有。我发贴也不是为了说服你,辛苦活我就不做了……
  • 1
    11508721
    “因为进入社会参与社会生活的个体并未将自己的生命作为门票或压柜”

    这里有漏洞,虽然你进入社会没有将生命作为门票或压柜,但是却潜在的存在生命被其他个体剥夺的风险

    你这个理论是没法自圆其说的
  • O
    Oldman
    法律本来就是人的授权,以法律杀人性质上还是人杀人。
  • h
    holden
    废死、顶死两派都试图以逻辑驳倒对方,拒不承认自己的初衷都只是源于信仰。你们干脆交往算了。

    [本帖最后由 holden 于 2012-2-10 15:18 编辑]
  • O
    Oldman
    对你来说,其实真正不可思议的应该是废除死刑怎么成了主流观念了……当然,又会有人出来否认或者要求举出证据了……
  • a
    aironline
    这玩意是搜一搜就行的吗?那我几年法不是白学了。我本来就没说我说了算,我只是说你说了不算而已。因为你把这个说的像是业界定论了,我不得不出来提一下,不然别人还真以为你说的是那么回事呢。至于看客信谁,随他便咯。我们各自保留看发。

    不过,抛开死刑要不要废除不谈,你的”用反对某行为的行为去反对某行为,是无法成立正当性的"这种观点,我认为明显是错误的。你反对抢钱你就不能用罚金刑?你反对非法拘禁你就不能用剥夺自由刑?
  • a
    aironline
    任何人都不能限制别人的人身自由,任何人都不能抢夺别人财产。

    嗯?怎么法律就可以?
  • a
    aironline
    我出来否认了,我没要求你举证,我自己举证了。你还不是当没看见么?
  • O
    Oldman
    第二点你倒没说错,我本想用个形式简单的比喻,结果造成在其他刑罚正当性解释上的混乱。法律解释还是要说透,偷懒不行。我承认错误。
  • 1
    11508721
    我的逻辑只是价值观,我认为能和生命等价的只有生命,仅此而已
  • O
    Oldman
    这个上面蜜蜂不说过了,生命不行,其他可以。我就不重复了。
  • 猩猩带我去战斗
    你的举证就是“你的学校没教”吗,这个证据效力是在是弱爆了啊。。。。。。
  • 猩猩带我去战斗
    不过至少可以说在tgfc的法学界废死是主流,哈哈哈。。。。

    反正楼歪的不行,多我一个无所谓啦。。。。。
  • a
    aironline
    扯什么淡?我什么时候说这个了?oldman倒是说过类似的话。你这眼神弱爆了啊。[本帖最后由 aironline 于 2012-2-10 15:48 编辑]
  • a
    aironline
    太荒谬了。限制别人的人身自由,抢夺别人财产,都成可以了,你还说什么法律?
  • O
    Oldman
    你理解错误,我说的“可以”,是在每个人都无权限制别人财产自由的时,法律“可以”限制别人财产自由,这和生命是两回事。具体理由蜜蜂上面提到了。
  • 不知所谓无所谓
    药案之前,支持废除死刑的就那么几个人,其中包括猩猩他们。

    核心观点就一个:无论概率多小,审判必然有误判,只有废除死刑才能彻底避免误判伤及无辜。

    小概率事件必然发生,吃饭噎死也必然发生,所以我们就不吃饭了? 该吃还是要吃么。对吧。

    最有趣的是,当年药案宣判之前,几个支持废除死刑的同学很识相的统统支持药的死刑 。。。。顺应了“民意”。

    人是复杂的,我只能这么说。死刑就算在西方,也并不是被完全禁止的。而且也在不断争议中。

    很多支持废死的人,总拿生命的价值来说事儿,妄图占领制高点,动机是好的,手段却很下作。

    如果支持废死者全家被杀,亲人冤死,我相信他们还是会支持废死的,只不过那是在他充分利用现有规则,让凶手伏法之后。你会怎么做呢?

    [本帖最后由 不知所谓无所谓 于 2012-2-10 15:53 编辑]
  • a
    aironline
    我理解的一点没错,法律本来就是人的授权,以法律杀人性质上还是人杀人。不可以,法律本来就是人的授权,以法律限制别人财产自由性质上还是人限制别人财产自由。这就可以。真荒谬。
  • a
    aironline
    怎么发的帖子看不到了。
  • 不知所谓无所谓
    主流的TGFC法学界同人们在药家鑫案死刑上的支持态度,没一个站出来不识趣的宣扬废死刑,顺应了民意,充分体现了TGFC法学界同仁们对于自身原则的把握可谓非常灵活。什么生命可贵,冤案不可避免,统统不如顺应“民意”重要。

    事后继续,真可谓意志坚定,意志坚定的刷优越感。
  • a
    aironline
    倒是我这个死刑支持者,当年还说过一句,这个案子理论上可以不判死刑的。哈哈。
  • O
    Oldman
    你还是没理解,或者说理解了但不认同。“任何人都无权限制他人的自由财产但法律可以”和“任何人都无权剥夺他人生命但法律可以”形式上确实一样,但社会契约理论对前者有正当性的补强,而后者没有。因而,任何人都无权剥夺他人的生命是绝对的,因此法律也不能;而任何人都无权限制他人的自由财产是相对的,表现形式就在于法律可以。这是社会契约理论得出的必然结果。

    当然,看得出你是不认同这一理论的,那么这两者确实也没有什么区别了。
  • N
    NOXWILL
    请恕我愚昧,废不废死都无关紧要,因为中国的法律从来都是放屁,并且很多人都没有法律意识,在中国只讲人情。药的事件,还有吴英,都能很好说明一件事,在中国讲法律就是个笑话。什么量刑原则也是放屁。法律该怎么着就得怎么着,结果呢,呵呵厚。